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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來源: 國家林業(yè)局政府網 時間: 2011-12-15
第一條 為推動本省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的開展,加快國土的綠化進程,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和適齡公民進行的義務植樹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公民無報酬的為國家、集體種植樹木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qū)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推動各單位建立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工作的責任制度。 義務植樹活動應當在本市、本縣(市)行政區(qū)域內統(tǒng)籌安排。 第五條 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統(tǒng)一組織領導本地區(qū)的義務植樹活動和造林綠化工作,并對各單位的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進行指導、協(xié)調、督促和檢查。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業(yè)(多管)、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在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義務植樹活動的具體實施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群眾團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義務植樹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地區(qū)各單位積極開展義務植樹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履行植樹義務的意識,推動全社會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七條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區(qū)域的公民,男性11至60周歲,女性11至55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當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年滿18周歲的適齡公民義務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其他綠化任務。 對11至17周歲的青少年,應當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林業(yè)(多管)、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義務植樹的規(guī)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義務植樹規(guī)劃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fā),以國土綠化規(guī)劃為依據,符合本地區(qū)造林綠化的需要。 義務植樹項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選擇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義務植樹責任區(qū)或者義務植樹基地。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綠化委員會的計劃和安排,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或者本地區(qū)的義務植樹活動。 無工作單位的城鎮(zhèn)居民、個體工商經營者、勞動者,由城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本地區(qū)義務植樹活動。 在校學生可以在本校范圍內進行義務植樹活動,也可以由綠化委員會安排,參加當地義務植樹活動。 農民的義務植樹活動按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義務植樹的規(guī)劃要求,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組織進行。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綠化委員會的要求,切實完成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或者相應勞動量的其他綠化任務,并每年向當地綠化委員會報告參加植樹的人數、植樹的數量和成活率等。市、縣(市、區(qū))綠化委員會應當按照各單位應盡義務的公民人數安排義務植樹任務,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各單位年度完成任務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扶持和發(fā)展苗木生產,辦好苗圃,培育優(yōu)良種苗,保證義務植樹所需苗木。鄉(xiāng)村和國有農、林場應當根據植樹造林的要求,建立和發(fā)展苗圃。 第十二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土地使用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其所有權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該集體所有。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guī)定或者約定。 第十三條 對義務栽植的樹木,由林權所有者或者承擔管護義務者負責管護,實行選苗、栽植指導、管護責任制,保證成活率達到85%以上。未達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擔管護責任者或者有關責任單位予以補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對破壞樹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十四條 義務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城鎮(zhèn)個體工商經營者、勞動者,應經當地綠化委員會批準,并繳納綠化費。 第十六條 綠化費由市、縣(市、區(qū))綠化委員會收繳,團政專戶儲存,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和管理。綠化費只能用于義務植樹費用的開支。 綠化費的標準和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在義務植樹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年滿18周歲的適齡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并令其限期補植。 單位未按規(guī)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綠化委員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繳納綠化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繳納綠化費的,由綠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對盜伐、濫伐、毀壞樹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其單位和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義務植樹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㈡污、挪用、揮霍、浪費綠化費用的。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表日期:1986-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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