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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實施多起搶劫、故意殺人、強奸案的公安部A級通緝犯成瑞龍2日在佛山被執(zhí)行死刑。
成瑞龍,廣東省連州市人。1996年5月至2001年8月,成瑞龍單獨或伙同他人先后竄到廣東佛山、肇慶、廣西桂林、湖南株洲、浙江湖州、重慶等地實施搶劫、故意殺人、強奸案10起,殺害11人。 2009年5月31日,成瑞龍在江西落網(wǎng)。2010年1月7日,佛山中院開庭審理了成瑞龍案,2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成瑞龍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010年7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成瑞龍的上訴請求,維持原死刑判決,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廣東高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下達了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2日,與成瑞龍同時執(zhí)行死刑的還有2008年佛山“3·23”惡性劫殺學生案的主犯林偉德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