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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裁定已列入《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提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民事保護裁定成為地方立法的一大亮點,意味著公權(quán)力對家庭暴力的介入,改變了傳統(tǒng)“法不入家門”的消極做法,讓施暴者“遠離”受害人。
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已發(fā)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現(xiàn)實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險的,可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請,依法作出民事保護裁定。民事保護裁定的具體內(nèi)容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
(浙江)省高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包括下列內(nèi)容: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他指定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不得擅自處理有價值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必要并且具備條件的,可責令申請人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jīng)常出入的場所200米內(nèi)活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