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力恐怖案件。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受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2013年12月以來,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帕提古麗·托合提和已被現(xiàn)場擊斃的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等八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蘇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賽麥提、艾力·伊敏、薩拉木·馬木提(該五人另案處理)相互邀約,逐步形成恐怖組織。該組織策劃在昆明火車站或個舊火車站以殺人方式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并準備了刀具,制作了暴恐旗幟。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云南沙甸被民警抓獲。3月1日,因聯(lián)系不上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帕提古麗·托合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即商定即日按原計劃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五人遂攜帶作案工具,租車從沙甸到達昆明火車站。21時12分許,五人持刀,從火車站臨時候車區(qū)開始,經(jīng)站前廣場、第二售票區(qū)、售票大廳、小件寄存處等地,打出暴恐旗幟,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系重傷。因抗拒抓捕,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并抓獲,其余四人被當(dāng)場擊斃。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犯組織、領(lǐng)導(dǎo)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犯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部分受害人或其親屬代表在內(nèi)的三百余名各界群眾旁聽了案件開庭審理。
至發(fā)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