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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顧春芳在背負(fù)巨額債務(wù),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其本人從事煤炭生意或合作投資煤炭生意、投資股票而需要大量資金的事實,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偽造遼寧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銷售分公司、山東巨能電力集團等公司企業(yè)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7.68億余元。集資款除歸還部分利息外,用于個人揮霍。至案發(fā)時,尚有4.5億余元不能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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