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wǎng)記者:相較于外資三法,外商投資法最大的進步在哪里?
李成鋼:因為外資領域的法律可以在一定意義上講,它可以被歸為我們開放的法律。所以,最大的變化首先是在開放上,比方說,我們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這是一個很革命性的變化。
以前,我們是用正面清單的思維,就哪些領域讓你來做,我就寫在那兒,而現(xiàn)在,我們是負面清單,除了哪些不能做的,其他你都可以做。
可以說,這是一個更高水平的開放,這是在開放方面。第二個就是在改革方面,剛才我也提到,我們以前的外資三法構建了一個從企業(yè)設立到退出的全鏈條,以審批為主的監(jiān)管模式。而隨著我們“放管服”的改革,我們行政治理能力的不斷地提高,對這種傳統(tǒng)的管理的方式要進行調(diào)整。所以,我們現(xiàn)在的管理架構從重審批移到了重監(jiān)管、重保護、重服務。這是第二個方面突出的特點。第三個方面突出的特點就是,我們在促進和保護上有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促進外國投資到中國來發(fā)展。
我們會不斷地修訂與外資相關的負面清單。我們會加強外商投訴機制的建設,更好地保護外商的權利。同時,我們在這個過程中也積極回應國際社會的一些關切。比方說,技術轉(zhuǎn)讓的問題,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問題。大家可以看到,在新的法律中都有較好的體現(xiàn)。應該說,這幾個方面是我們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突出的特點。